【反修例】女子投訴羈留時被脫光衣物搜身 警澄清搜身4分鐘無要求脫光內衣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8/27 18:13

最後更新: 2019/08/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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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捕女子投訴被脫光搜身,警方支援科警司戚夏瑜澄清,翻查記錄後,發現投訴人的搜身級別不需完全脫去內衣,當時亦沒有向事主提出有關要求。(梁偉榮攝)

反修例風波持續,警民衝突不斷,警方至今共拘捕883名示威者,136人被檢控;早前有被捕女子召開記者會,指控警方羈留期間要求她脫去內衣,以物品拍打她的身體,又要她張開腿、重複起身動作,警方支援科警司戚夏瑜今日(27日)澄清,警方翻查記事冊及羈留表格後,發現投訴人的搜身級別,並不需完全脫去內衣,當時亦沒有向事主提出有關要求,而搜身室的閉路電視亦顯示,整個搜身過程僅歷時4分鐘、並非事主指出的15至30分鐘,完結後亦沒有十多名警員在搜室外等候女事主,而警察投訴警察課亦未收到相關投訴。

戚夏瑜指,搜查分3個級別,包括毋須脫衣服、需要脫去衣服,以及需脫內衣,當中再細分3A級的「揭開內衣」;3B級的「脫去部分內衣」;3C級「脫去全部內衣」,她指女事主並非屬3C搜身級別,但由於涉及私隱問題,警方不便透露其搜身級別。

警方指閉路電視顯示走廊無10多個警員,但被問及女事主搜身前後走廓是否明顯有較多警員在房間外,以及涉及多少人,當時房間的窗又是否有遮蔽,戚夏瑜稱,每次警方進行羈留搜查時都會適當顧及被羈留人士的私隱、尊嚴及權利,而當時閉路電視只影到羈留室外的通道,並無羈留室內的錄像。她說:

今日解釋相關政策及程序,並非想完全反駁這個當事人,亦不想窒礙當事人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及要求公平調查的權利,不會再作答閉路電視影像,但我好確切回答這間搜查室的陳設滿足我們的要求,完全有私隱遮蓋,有窗但有適當的遮蓋,門亦有上鎖。

她又稱,今年上半年有154次完全脫去內衣、即3C級別搜查的個案,當中142宗跟危險藥物有關;而去年全年則有305宗完全脫去內衣搜查,其中293宗涉及危險藥物有關案件。

對於有傳媒質疑,數年前一名男疑犯在羈留室內自殺一案,曾揭發警方的記事冊造假,質疑警方如何證明記事冊上資料的真偽,戚指已比對羈留搜查表格及警員記事冊,認為兩者吻合,她又稱,脫去內衣搜查部分亦有三個細級別,對首次被捕接觸羈留搜查的人而言,可能有相當程度的誤會,如事主對搜身過程感到受屈辱或不滿,可向警察投訴課作投訴,以釐清事主是否對操作有誤解,以及同事在溝通上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日後可作全面檢討。

戚夏瑜表示,警方會以獨立個案決定採用級別,包括根據被羈留人士所干犯的罪行、相關的刑事記錄、犯罪程度、有無自殺和傷害自己的傾向,以及被捕後的行為和表徵,決定是否進行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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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人士對搜查有任何意見可直接向值日官提出,警方會重新考慮作出最後決定,被羈留人士如果拒絕合作,警方會提醒他們遵守相關指示完成搜查,而拒絕搜查的人可能干犯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行,有機會被檢控,警員可在有需要時以最低武力完成搜查。

戚夏瑜形容,警方羈留搜查具人性化和透明度,因被羈留人士進入羈留設施後,會獲發一本羈留搜查手冊和簽署羈留表格,被羈留人士會由同一性別的警務人員負責搜身,最少由另一名同性別的同事在場見證和監督,保障搜身符合私隱和在指定房間進行,該房間必須有門鎖,且在進行搜查期間會上鎖,確保確保沒有未經許可的人士進入。她又指,警方羈留有嚴謹政策及設施,以平衡保安及被羈留人士的個人安全、尊嚴及私隱;她強調,警方對所有羈留人士進行搜查,均以合理及相稱性的原則進行,確保羈留人士不會藏有傷害自己、其他人;幫助逃走的工具;與他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有機會干犯其他罪行的物品。

如果房間有窗,警員要確保房間遮閉,以防他人窺看,警方亦會因應被捕人士的年齡、背景、身體、精神狀態作出安排,涉及完全脫去內衣的搜查警方會按季呈立數據予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如果有何人士如有不滿羈留搜查,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如屬實警方會作相應紀錄處分。

對於有網上流言指,警員在羈留設施性侵犯女示威者,戚夏瑜批評有關指控失實,警方不會揣測流言的成因,以及中傷警隊的原因,並著作出不實言論的人可以拿證據出來,不要抹黑警隊。